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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16年底,將率先在火電行業推動排汙許可改革 2016-11-29 11:35:59

摘要:為(wei) 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製度改革,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對完善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度,實施企事業(ye) 單位排汙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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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wei) 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製度改革,改善環境質量,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對完善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度(下稱排汙許可製),實施企事業(ye) 單位排汙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據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將分行業(ye) 、分階段推動,其中,2016年底,將率先在火電、造紙兩(liang) 個(ge) 行業(ye) 推動排汙許可改革。
  排汙許可製是依法規範企事業(ye) 單位排汙行為(wei) 的基礎性環境管理製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ye) 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並依證監管實施排汙許可製。《方案》指出,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排汙許可製,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ti) 看,排汙許可製定位不明確,企事業(ye) 單位治汙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管理製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
  此次《方案》印發,旨在將排汙許可製建設成為(wei) 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製度,並將其作為(wei) 企業(ye) 守法、部門執法、社會(hui) 監督的依據,為(wei) 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排汙許可證也將成為(wei) 企事業(ye) 單位生產(chan) 運行期間排汙行為(wei) 的唯一行政許可和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shu) ,企事業(ye) 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汙染物的法律要求將全部在排汙許可證上予以明確。
  根據《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國將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有效運轉,各項環境管理製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ye) 單位環保主體(ti) 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ti) 係完備、技術體(ti) 係科學、管理體(ti) 係高效的排汙許可製,對固定汙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汙染物協同控製,實現係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具體(ti) 來講,《方案》指出,要銜接整合好相關(guan) 環境管理製度:
  一是建立健全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
  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wei) 單元分解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汙許可製,落實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向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轉變,控製的範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汙染源。
  二是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jia) 製度。實現從(cong) 汙染預防到汙染治理和排放控製的全過程監管。
  同時,《方案》明確,要規範有序發放排汙許可證。環境保護部依法製訂並公布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考慮企事業(ye) 單位及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確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行業(ye) 類別。合理確定許可內(nei) 容。規範排汙許可證核發。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汙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首次發放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方案》指出,將按行業(ye) 分步實現排汙許可全覆蓋。排汙許可證管理內(nei) 容主要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汙染物。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ye) 企業(ye) 核發排汙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ye) 及產(chan) 能過剩行業(ye) 企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汙許可證核發。另據趙英民介紹,在今年年底,我國還將在京津冀試點地區開展鋼鐵、水泥行業(ye) ,在海南開展石化行業(ye) 排汙許可證試點,為(wei) 全國實施奠定基礎。
  《方案》還要求,將嚴(yan) 格落實企事業(ye) 單位環境保護責任。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ye) 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汙、按證排汙,不得無證排汙。同時,將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ye) 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guan) 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範,保障數據合法有效。排放情況與(yu) 排汙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麵,《方案》明確,要依證嚴(yan) 格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台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排放量;嚴(yan) 厲查處違法排汙行為(wei) ;綜合運用市場機製政策,對自願實施嚴(yan) 於(yu) 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ye) 單位,加大電價(jia) 等價(jia) 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guan) 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麵的優(you) 惠政策。
  在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hui) 監督方麵,《方案》要求,要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將排汙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同時,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企事業(ye) 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汙的企事業(ye) 單位名單,納入企業(ye) 環境行為(wei) 信用評價(jia) ,並通過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進行公示。
  另外,《方案》還從(cong) 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技術支撐體(ti) 係、開展宣傳(chuan) 培訓等方麵對做好排汙許可製實施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以保證政策的有效落實。(中國能源報 賈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