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繼《大氣汙染防治法》後,《水汙染防治法》進入修訂程序。近日,環保部公布《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水汙染防治法》正式進入修訂程序
◎每經記者 李彪
繼《大氣汙染防治法》後,《水汙染防治法》進入修訂程序。
昨日(6月12日),環保部公布《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水汙染防治法》正式進入修訂程序。
環保部介紹,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wei) 核心,堅持保護優(you) 先、預防為(wei) 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係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yu) 地下水並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有夯實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基礎、強化水汙染源頭預防、理順和協調水汙染防治監管製度體(ti) 係等五個(ge) 方麵。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yu) 現行實施的法律,征求意見稿對於(yu) 破壞水環境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強,多種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上限設定為(wei) 一百萬(wan) 元。
北京公眾(zhong) 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jun) 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征求意見稿有很多亮點,水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大氣更突出,法律責任方麵有明顯的加強,除罰款外,還有限產(chan) 、停產(chan) 等措施,將對違法排汙企業(ye) 構成強大威懾力。
水質量變化納入離任審計
環保部表示,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ye) 和城鎮水汙染防治等方麵,進一步完善了製度措施,深化了水汙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出台實施,完善水汙染治理領域的法律依據備受業(ye) 界關(guan) 注。
據了解,此次修訂工作深入分析吸納了《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及《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係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內(nei) 容以及《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製度建設的先進理念。
其中,在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ti) 係方麵,征求意見稿做了四個(ge) 方麵的修改,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ti) 係、創新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體(ti) 係、完善目標評價(jia) 考核規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流域及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並作為(wei)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水汙染防治相關(guan) 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同時,還將進行環保督察、離任審計。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水汙染防治重大決(jue) 策部署落實、水汙染防治規劃實施、突發水環境問題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製落實等情況應當作為(wei) 環境保護督察和審計的重要內(nei) 容。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wei)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重點內(nei) 容。
法律責任從(cong) 22條增加到31條
環保執法從(cong) 嚴(yan) 的趨勢在征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體(ti) 現,在“法律責任”部分,征求意見稿相對於(yu) 現行的法律從(cong) 22條增加到了31條。
對此,環保部稱,補齊義(yi) 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行為(wei) 處罰。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chan) 和排汙、補辦排汙許可證,並處每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汙日起至停止排汙日連續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由實施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guan) 閉。
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三種違法行為(wei) 的拒不改正納入按日計罰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yu) 現行法律僅(jin) 一處處罰上限達到百萬(wan) 元,征求意見稿中將處罰上限定為(wei) 一百萬(wan) 的條款多達9條。
其中,征求意見稿強調,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ti) 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未經批準就進行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使用,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馬軍(jun) 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水汙染行為(wei) 造成的影響是修複水體(ti) 的成本較高,但原來的罰款往往偏低,因此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水汙染比大氣汙染還要突出,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麵有了很大的加強。
“征求意見稿對於(yu) 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一些行為(wei) 之前可能被認為(wei) 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wei) ,但這次卻被列入重罰的行列,實際上已經在向國際接軌。”馬軍(jun) 說。